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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莆田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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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莆田商会章程
2015-11-23 返回列表
石家庄市莆田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商会名称: 石家庄市莆田商会( Shijiazhuang putian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spcc

第二条  商会性质:石家庄市莆田商会是由福建省莆田籍人士在石家庄投资兴办,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商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团结联合在石莆商,互帮互助,协作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排忧解难,促进省会和莆田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分别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石家庄市工商业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石家庄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石家庄市石获北路中远商务广场1-12131214室、12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   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规,规范企业行为,履行社会职责。

(二)  组织会员开展业务培训,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提高会员企业业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三)  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促进企业、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          引导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诉求,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会员解决实际困难。

(五)       加强与当地和家乡政府的联系,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及会员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构成:本商会会员主要为单位会员。本会会员须为福建省莆田市籍人士在石家庄市投资兴办,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本商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商会活动;

(三)       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通过重要决议;

(六)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大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和聘任法律顾问;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多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管理商会办公室和日常事务。

(二)       提出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协调商会各有关部门及机构的工作。

(四)       及时为商会成员提供各种服务。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59   17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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